失业金的条件非本人意愿的法定依据
更新时间:2015-04-23 09:56:36
问题描述:
我离职是提前20天通知企业的,写的辞职书工作到3月31号,开始是找好单位的,等3月31号办完手续,但单位协议还未盖章,31号到新单位报到发现五险全部自己交(包括单位交的部分),当天就不干了,听说可以领失业金,就找企业办,企业说自己辞职是不能领的,我说辞职报告写的是家中有事和支持公司的减员增效,你就开减员增效证明,我在网上查这个证明复合条件,就找单位协商开证明,却不给开,让开解除合同证明更不行,说是自己辞职单位开这个违法,早告诉我失业金有条件我就让企业辞退我,人事员也未告诉我享有的权利,我辞职是企业某些因素造成的,现实中员工写辞职都不可能写企业的过错类容,人社保障中心也说自己离职不能领失业金,随后我在网上查非本人意愿的解释,有一条说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无论是谁提出来,只要双方协商一致,也属于非本人意愿离职,我有协商一致的解除合同书,这条有法律依据吗,这条不行,就只有把企业的违反劳动法的情况摆出,劳动者都不想走这步,2013年为了工程改造一月我加班145小时,加上劳动法的176小时共321小时,但这过了仲裁期,我有证据不要赔偿,做为解除合同的条件吗,还有现在最新证据的隔日勤,15天乘12小时(9点——22点,13小时,减一小时吃饭)共180小时,超出劳动法176小时4小时,以这为依据可以把自己辞职变为非本人意愿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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