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执行复议的裁定书不服,能否申请再审?

更新时间:2019-03-08 10:40:45
问题描述:
在执行过程中,提出异议,法院作出执行裁定驳回异议,不服向上一级法院提出复议申请,上级法院受理后作出驳回复议申请的裁定,对后一个裁定不服能否申请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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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事人执行异议还是案外人?对执行行为的异议还是对标的物?
    2015.04.21 14:04: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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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周宏祥律师
    服务地区:江苏-常州 152-6117-42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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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您好,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如果对执行复议的裁定书不认可,您是可以向上级法院提起复议,寻求您所希望得到的判决。
    2015.04.21 19:5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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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平台特邀律师推荐
    已帮助760840 人 · 响应时间 平均4分钟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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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58条规定: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逾期不上诉的,人民法院的第一审判决或者裁定发生法律效力。  人民法院二审判决、裁定是终审判决、裁定。法院二审审理上诉案件是这样分别处理的:  1.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的,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但适用法律、法规错误,依法改判;  3.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由于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的,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也可以查清事实后改判。  属于第三种进行重审案件的当事人,不服时可以再次向上一级人民法院上诉。当事人对前两种情况二审判决裁定,因已发生法律效力若认为确有错误、表示不服,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或者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诉,但判决、裁定不停止执行。当事人提出申诉,应当出具申诉状,指明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和适用的法律法规错误,并提供证据。人民法院收到申诉状后,进行复查并作出两种处理:  1.认为原判决、裁定正确,申请无理的,驳回申诉;  2.原判决、裁定确有错误的,由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再审。  在人民法院没有撤销原判决、裁定之前,不停止原判决、裁定的执行。
    2018.06.26 15:22: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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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平台法律顾问团队官方
    已帮助1741971 人 · 响应时间 平均1分钟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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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行政复议申请由行政复议科统一受理。负责接待的工作人员应当认真审查复议申请书以及相关材料,问清申请人的联系电话、地址,签发收到行政复议申请书证明,交由申请人收执。口头申请的,负责接待的人员还应当为其代书申请书或记入笔录。

    二、 对明显不属于市政府管辖的案件和不属于行政复议管辖的案件,应向申请人说明情况,建议其向有管辖权的机关申请。申请人拒绝接受建议,坚持要申请的,应按照第一条规定办理。

    三、 行政复议申请书收到后,承办人员应当在行政复议受理登记薄上登记。

    四、 接收行政复议申请书的人员应当及时将收到的材料交给科室负责人,由科室负责人决定具体承办人员。承办人员应当在3日内提出是否受理的意见,填写行政复议案件受理审批表,交由科室负责人提出意见报办领导审批。办领导应当在2日内签署审批意见,由承办人员根据审批意见制发相关的法律文书。决定不予受理和告知权利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决定受理的,应当在做出决定后的2日内通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

    五、案件承办人员应当及时督促被申请人对案件做出答复。答复期限届满后,被申请人经两次催促仍不答复的,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行政复议案件处理意见审签表,交由科室负责人审核后报办领导审批,重要的需报市政府批准做出撤销具体行政行为的决定。

    六、在收到被申请人的书面答复之后,承办人员应当对其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适当性进行全面审查。有第三人的案件,承办人员可以径行通知第三人参加复议,但应给第三人留出必要的准备时间。

    七、行政复议原则上进行书面审理。确需调查的,由承办人员提出意见报科室负责人同意后,安排2人进行调查。

    八、 对事实清楚,情节简单,明显能够得出复议结论的案件,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行政复议案件处理意见审签表,经审核后,草拟行政复议决定书,报办领导初审后按程序向市政府报批。

    九、对案情重大或疑难复杂的案件,承办人员应当提出初步处理意见,经科室负责人审核后,召开案件分析会,邀请相关科室同志参加,对案情的处理意见进行讨论,并将讨论结果提报主任办公会研究决定,承办人员根据主任办公会决定的意见拟写行政复议决定书,按程序向市政府报批。

    十、为保证按期做出行政复议决定,承办人员应当在法定结案期限前至少留出15日作为向政府提报的时间。为保证行政效率,没有特殊情况原则上不申请延期做出决定。

    十一、行政复议决定经市政府领导签发后,应当在5日内送达各方当事人。送达由行政复议科负责,行政复议科人员不足时由办领导安排其他科室人员配合。
    2018.12.21 22:50: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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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找法网咨询顾问
    已帮助1556641 人 · 响应时间 平均4分钟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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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4条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  (一)请求事项不属于行政审判权限范围的;  (二)起诉人无原告告诉讼主体资格的;  (三)起诉人错列被告且拒绝变更;  (四)法律规定必须由法定或者指定代理人、代表人为诉讼行为,未由法定或者指定代理人、代表人为诉讼行为,未由法定或者指定代理人为诉讼行为的;  (五)由诉讼代理人代为起诉,其代理人不符合法定要求;  (六)起诉超过法定期限且无正当理由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行政复议为提起诉讼必经程序而未申请复议的;  (八)起诉人重复起诉的;  (九)已撤回起诉,无正当理由再行起诉的;  (十)诉讼标的为生效判决的效力所羁束的;  (十一)起诉不具备其他法定条件的。”
    2019.03.08 10:40: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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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朱妍彤律师
    服务地区:江苏-常州
    你好,法院进行到执行阶段,那就说明他的判决已经生效。已经生效的判决是具有强制执行力的。现在你要对同一件事再次提起诉讼,法院是不会受理,遵循一事不再审原则。
    2015.04.21 16:5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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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高丽律师
    服务地区:江苏-常州
    你好,常州高丽律师解答如下:很遗憾,不行。
    2015.04.26 17:44: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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