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嫌贩毒,容留他人吸毒,取保候审,是否可以监外执行,或缓刑
更新时间:2015-04-10 01:14:57
问题描述:
报告人李xx,男,1981年x月x日出生,身份证号码:**************,汉族,广东***人。高中文化,住广东************。无前科。因贩卖毒品嫌疑,于2014年*月*日被公安局心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容留他人吸毒罪,经本院批准,于2014年8月1日被公安局执行逮捕。县公安局于2015年1月14日对其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县公安行事终结,以被告人李xx涉嫌贩卖毒品,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4年x月x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一)2014年x月x日15时许,公安机关对被告人李xx所租住的出租屋进行检查,现场抓获被告人李xx,并获二小包可疑物品(经称重,净重1.72克)。经查,2014年x月x日x时许,被告人李xx在x地附近,将一小包甲基苯丙胺以50元的价格卖给吸毒人员林XX,经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所查获物品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二)2014年X月X日被告人李XX容留吸毒人员李XX,温XX,在其出租屋房间内吸食冰毒;同年X月X日被告人李XX再次容留吸毒人员李XX,温XX在上述地点吸食冰毒。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XX贩卖毒品给他人;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办处。
因其具有以下量刑情节:
1.法定从轻处罚情节: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李XX贩卖毒品罪有期徒刑十个月至一年十个月,犯容留他人吸毒罪有期徒刑八至一年八个月。
县人民法院2015年3月26日
被告人李XX现取保候审在家
开庭审理时间2015年4月21日八时五十分
咨询问题:当事人因自身身体不好,犯有高血压病,在市医院坚定高血压病三级,(低压130,高压220)被取保候审在家。现因身体不好,在医院检查不出原因,再加上家庭条件恶劣,当事人的老婆年纪还小,生下两个小孩,因当事人坐牢,当事人的老婆留下两个小孩离开,家里母亲中风生活不能自理,父亲照顾母亲,下面还有个弟弟,自己也有家庭,在政府上班月工资才800 ,要维持一个家的生活起居,还要养老婆跟1岁孩子,当事人的孩子一个两岁一个三岁,现在当事人在家带两个小孩,也没办法工作,老人没办法帮忙带,弟弟家人也没办法帮忙带,当事人老婆已经不知去向联系不到。
这样的情况下有没有可能庭后判决下来后直接缓刑,监外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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