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7年4月3日,某县人民法院公开审判被告人王某盗窃案。经过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以确实充分的证据证
更新时间:2015-03-09 11:09: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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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7年4月3日,某县人民法院公开审判被告人王某盗窃案。经过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以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被告人王某于1997年2月3日晚盗窃本乡村民徐某家现金2500元、衣服6套的犯罪事实,王某也供认不讳,并在最后陈述时,表示愿意退还赃款、赃物,要求法院给与从轻处理。法庭审理结束,合议庭定于4月8日宣判。在宣判前两天,该乡村民丁某向人民法院举报了王某于1997年1月6日盗窃该乡水库活鱼600斤的犯罪事实。审判长接到举报材料后认为,明天他正好要去该乡调查别的案子,顺便将此案一起调查,于是叫陪审员一起下乡了解,获得了充分的证据,证明王某确实盗窃了乡水库的活鱼600斤,销得赃款2000元。为此,合议庭将原来判决书认定的事实中增加盗窃活鱼600斤,获赃款2000元,对拟判两年有期徒刑的判决改为5年。问:人民法院如此处理案件是否正确?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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