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是否属于违规操作,我是否要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更新时间:2015-03-08 16:52:11
问题描述:
2010年4月同村人A向农行借贷30000元,我是担保人(我是小学教师,工资作担保),但借款人实际用的是同村另一人B的户口本贷的款,也就是说合同上借款人是另一人B,签字划押都是B.A带着信贷员拿着合同分别找的我和B,我和B没有同时在场签字.2013年4月份贷款到期后,A给我打电话想要延期,我没有同意,在电话里拒绝了.以为到期了就还了款就没有再在意这个担保的贷款情况.到期之后,银行也没有任何形式(我的手机号码一直都没有更换过)的告知这笔贷款没有还.在2013年10月31日,A由于欠债太多,资金链断了,喝农药自尽了.就在A自尽的当天,银行才打电话告知我这笔贷款还没归还.而此时贷款到期已经过了7个月了.再过数天,银行又通知我和B到达银行,信贷员拿着2013年4月份的催缴通知让我们签字,我看上面的时间已经过去了半年了,我和B都没有签字.现在很行把B和我都起诉了.请问,这个贷款,银行是属于违规操作的吗?我还是要承担连带责任吗?合同上的借款人B还在的,也没有跑,就是拒绝还款(理由是他不是贷款的实际使用人,实际使用人是A,已故),这样法院会不会直接冻结我的工资,扣掉我工资来还款呢?还有就是这个答辩状怎么写,明天就要开庭了,急!!!
我把银行方面的起诉写在下面,请各位律师帮我参考一下,谢谢
请求事项:
1、请求人民法院判定被告B立即偿付借款本金30000元及止2014年12月20日的期内利息,逾期利息、罚息计人民币3224元,期后利息按合同约定计至清偿之日,且承担原告实现债权的相关诉讼费用。
2、判定被告C(担保人)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事实和理由:被告B与C于2010年4月29日与我行签订《中国农业银行农户贷款借款合同》。借款户B借款,由C担保。授信额度人民币30000元,授信期限三年可循环使用,每次用信最长不超过一年,按季结息。2013年3月28日贷款到期后被告人仍不按约定归还贷款本息。拖欠贷款本息前、后,我行管户客户经理曾多次向债务人、担保人提醒、催收,但是债务人、担保人一直未履行还款义务;故请求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定被告人B和C立即归还所欠我行贷款30000元,及所欠利息(结至2014年12月20日3224元)和加罚息,并承担一切诉讼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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