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总公司签订的合同是否过仲裁时效及诉讼时效?
更新时间:2015-03-02 21:09:14
问题描述:
员工与总公司2008年入职总公司,外派子公司,2008年至2010年没有签订合同(无合同),2011年至2014年9月签订三年合同。
在此合同没有到期,也没有解除,总公司要求与子公司于2014年1月又签订一份劳动合同。
2008年至2010年没有交五险一金。
问:员工想要求五险一金的补偿和未签订合同双倍补偿,是否过仲裁时效及诉讼时效?还可以要求工龄等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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