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2014年8月1日在重庆南岸区上班直至2015年2月28日
更新时间:2015-02-27 16:31:13
问题描述:
从2014年8月1日在重庆南岸区上班直至2015年2月28日,当时公司老板在我的入职申请上面签了字,并写明试用期为两个月,试用期工资为2000,从2014年12月至今我的月工资为2400元,公司不正规,银行卡上面查流水查不到是谁打的款,从2015才开始实行指纹打卡上班,公司每天上班时间为7个小时45分钟,要上6天,公司至今未给我买保险和签劳动合同,现在想辞职,申请劳动仲裁,想要求公司赔偿双倍工资,手里的证据有和老板的录音,老板平时签字的请假条原件,报销单(是拍照的),想请问一下这样的证据是否充足,是否可以要求老板现金赔偿我的保险。是否可以可以申请到加班工资的赔偿,请律师要多少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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