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工种申请提前退休,市里批复后县人事局又给否了
更新时间:2015-01-17 19:16:42
问题描述:
柯**,男,1959年1月24日出生,1980年11月进入**县工具厂(隶属二轻主管),固定职工,被分配为锻工工种,长期从事该特别繁重的高温操作工。1992年**县工具厂领导以厂里业务不足为由,给柯**放长假,叫柯**在家等上班通知。放长假期间柯**多次回单位询问什么时候给予安排工作,但厂领导一直推脱,不安排工作。1998年**县工具厂破产倒闭。后柯**过渡到浙江正达模具有限公司就业(浙江正达模具有限公司2003年注册成立),岗位锻打工。2008年浙江正达模具有限公司正式为柯**缴纳养老保险(一直持续缴纳到2013年12月)。2009年9月11日柯**补缴了2004年1月至2007年12月合计四年的养老保险。2011年12月柯**一次性补缴了在**县工具厂工作的11年8个月的养老保险。由于长期在繁重、高温、高分贝噪音的环境下劳动,导致柯**患上听力2级残疾的终身职业残疾。根据国家有关企业职工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审批的政策规定,2014年3月19日柯**填表向**县社保统筹办申请办理提前退休手续。后工作人员以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解决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基本养老保障等遗留问题的实施意见》(浙人社发 [ 2011 ] 221号)有明确规定:针对“部分离开单位职工”(因辞职、除名、自动离职原因离开单位的),“对原从事特殊工种工作的人员,其从事特殊工种工作的时间不能作为办理提前退休依据,也不能进行工龄折算。”为由,口头告知柯**申请办理提前退休不符合政策规定。申请人认为,柯**的情况完全符合国家关于企业职工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审批的政策规定,**县社保统筹办工作人员对浙人社发 [ 2011 ] 221号文件的理解有误,其不同意办理提前退休的理由不能成立。理由如下:一、柯**办理提前退休,符合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加强企业职工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审批工作的通知》(浙劳社老[2002]61号)和浙江省劳动厅《关于扩大养老保险覆盖面若干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浙劳险[1999]267号)的规定。(一)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加强企业职工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审批工作的通知》(浙劳社老[2002]61号)明确规定:“按照国家和我省规定,执行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的对象为原全民所有制企业、县以上集体所有制企事业和党政机关群众团体的工人及工作条件与工人相同的基层干部。执行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的企事业单位,因转制、兼并、合资(合作)或改变隶属关系的,职工从事的原工种岗位、其生产工艺和生产条件未发生改变的,可继续按照国家及国家行业主管部门所确定的提前退休工种执行;职工因企业破产、转制或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离开原单位,并继续参加养老保险、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原从事特殊工种的工作年限,符合国家规定退休条件的,按原省劳动厅浙劳险[1999]267号文件有关规定执行。”  (二)浙江省劳动厅《关于扩大养老保险覆盖面若干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浙劳险[1999]267号)明确规定:“国有、城镇集体企业中从事特殊工种职工,因企业破产、转制或劳动合同到期等原因离开原单位后继续参加养老保险的,在其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期间到达特殊工种退休年龄,且在原国有、集体企业从事特殊工种的年限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可按特殊工种退休条件办理退休;如没有继续参加养老保险的,不能按特殊工种退休条件办理退休。”这个文件明确区分了能否按特殊工种退休条件办理退休的两种情况:一种是离开原单位后继续参加养老保险的。在其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期间到达特殊工种退休年龄,且在原国有、集体企业从事特殊工种的年限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可按特殊工种退休条件办理退休。一种是离开原单位后没有继续参加养老保险的。不能按特殊工种退休条件办理退休。(三)柯**离开**县工具厂后,到浙江正达模具有限公司就业。2008年浙江正达模具有限公司正式为柯**缴纳养老保险,一直缴纳到2013年12月。(2009年9月11日柯**补缴了2004年1月至2007年12月合计四年的养老保险。2011年12月柯**一次性补缴了在**县工具厂工作的11年8个月的养老保险。)很显然,柯**属于可按特殊工种退休条件办理退休的第一种情况,即离开原单位后继续参加养老保险的,在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期间到达特殊工种退休年龄,且在原国有、集体企业从事特殊工种的年限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柯**显然不属于不能按特殊工种退休条件办理退休的第二种情况,即离开原单位后没有继续参加养老保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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