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在民政局签订的离婚协议,约定将一商品房45号宗地的六分之一产权所有权归女方所有,因当天民政
更新时间:2014-12-15 15:48:47
问题描述:
2008年在民政局签订的离婚协议,约定将一商品房45号宗地的六分之一产权所有权归女方所有,因当天民政局休息,第二天又签订了一份离婚协议补充说明,第一条是将45号宗地所有权归女方所有,两份签署后办理离婚手续,已经过去六年多了,女方只要求六分之一的所有权过户,可是男方已将房产抵押到银行,不肯给女方过户、请问离婚协议补充说明是否有效合法,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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