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买卖合同中违约金条款有效性问题
更新时间:2014-11-30 22:19:24
问题描述:
您好!我想咨询一下商品房的问题。我购买的商品房开发商携款潜逃了,由政府出面后由另外的开放商接手,但是工程进度缓慢,合同约定2013年6月30日之前交房,但现在仍不能交房。
商品房合同中付款条款约定:除不可抗力外,出卖人如未按本合同规定的期限将该商品房交付买受人使用,按照以下方式处理:
(1)逾期不超过90日,自合同规定的最后交付期限(2013年6月30日)的第二天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已交房费价款万分之二的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
(2)逾期超过90日后,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买受人解除合同的,出卖人应当自买受人解除合同通知到达之日起90天内退还全部已付款,并按买受人累计已付款的0.1%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买受人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合同继续履行,自最后交付期限的第二天至实际交付之日止,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已交房费万分之2.
请问:合同中规定的超过90日后买受人解除合同情况下支付0.1%违约金是有效条款么?商品房买卖合同有没有更利于买受人的政策,如退购房价款同时应当支付不低于同期存款利率的违约金?
请予以指点!不胜感激!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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