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方应在房屋交付后730日内为乙方办理房产证和土地证;现在关键是开发商另外修的一处住宅房遭成都法院查封了一百多套,政府只按百分之一百零五退房款给我们合理合法嘛?
更新时间:2014-11-18 22:41:24
问题描述:
我于2008年4月7日在广汉市**置业有限公司水晶广场买了建筑面积为10•73平方米,由开发商帮我们租出去,一季度付我们一次房租。开发商承诺2009年4日30日止给我们办好房产证,到2014年11月17日都还没办。补充协议是:甲方应在房屋交付后730日内为乙方办理房产证和土地证;如逾期,则乙方有权按日向甲方收取合同约定总房款的万分之一的违约金;若逾期超过六个月,乙方有权提出退房,甲方应在10日内退还房款并承担违约金。现在关键是开发商另外修的一处住宅房遭成都法院查封了一百多套,老板也被控制了,我们水晶广场一百一十户业主想退房,政府只按百分之一百零五退房款给我们合理合法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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