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借款给房开,他以开发的商品房做保证,约定如果不能还款,这房
更新时间:2014-10-24 17:16:17
问题描述:
我借款给房开,他以开发的商品房做保证,约定如果不能还款,这房子就卖给我,并事先按照买卖的程序在房产交易所做了预售登记,如果还了款,我就配合他到房产交易所撤消预售登记,请教这样的协议法律支持保护吗?有违背吗? 开发商真的还不了钱了,我主张要房子,按协议把借款抵房款,房子归我,法律支持吗?开发商真的还不了钱了,我主张要房子,按协议把借款抵房款,房子归我,法律支持吗?开发商以,“是借款有付过利息和明显低于市场价格”为由,不同意以房子抵欠款,又没有能力还本金、付利息,这样做有法律依据吗?法院会支持他吗?
我不是作为抵押借款,应该是“附条件”的借款,如果借款不能还,这房子按约定好的价格卖给我,欠款抵房款,多还少补,这样约定法律保护吗?起诉法院我能胜诉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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