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描述:
我6月23日进公司,合同2年,试用期2个月。合同与公司签订,社保、公积金由第三方公司办理,包括代发工资。
在8月20日,她和我一起前往,因为我们是贸易公司,所以餐饮资格要另外设公司。这个工作内容,是上级增派我的,不是我的岗位工作,是以前办理的同事离职,公司转派给我,公司还要求我找办公室,我找中介看房,谈合同等,还有完成本职工作,发生了40个小时的加班。
8月20日下午,上级找我谈话,说我没办理好工作。要求我交接。我表示没有违反合同,不同意解除。她回总部了,说下周再来。
8月21、22日、25日,我正常上班。
8月25日,公司书面与我解除劳动合同,写8月20日起已不是公司员工,出具日期25日。
实际是,我为公司在税局、银行办理的申请已经通过,公司的目的已经达到,想过河拆桥。
我们的有限责任公司,法人是执行董事,监事一名,财务一名,我是公司财务。我的解聘需要法人下达,还是人事部可以决定?
我去仲裁,要求支付8月工资、加班费、恢复劳动关系。
开庭后仲裁员问我的要求,在问对方同不同意。然后,质证对方证据,再质证我的证据,这个不合常理。我提出有40小时的加班,我有记录,公司有指纹考勤,我要求公司提供考勤证明,仲裁员没有要求公司。庭审3小时,其中1小时是问商委需要怎样的申请,并没有记录在笔录里,遗漏很多重要内容。还要我提出金额调解,我表示不调解,要求回公司。
在拿到判决书的前3天,仲裁员电话我,要我提出赔偿金额,这样她可以结案,我说没计算过金额,要求回公司。并问她,打给我这个电话,是什么立场?
拿到判决书,我的加班都没有支持,并且说公司试用期已经解除了我的合同,不同意我回公司。
我想申请撤销仲裁判决,是否可以同时一审起诉,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