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10月10日,我方和对方同时在一酒吧相邻两桌喝酒,对方田某看我方李某不顺眼,和同伴(六人)
更新时间:2014-09-28 12:12:56
问题描述:
2013年10月10日,我方和对方同时在一酒吧相邻两桌喝酒,对方田某看我方李某不顺眼,和同伴(六人)商量后把李某喊出酒吧殴打,我方另外三人拉架,在此过程中期中一人(马某某)把田某致成轻伤,我方报警后警方把对方带到派出所,2013年12月10日公安局以对方寻衅滋事罪,我方故意伤害罪把双方全部刑事拘留。2014年1月12日检察院把对方无罪释放,我方以事实不清取保候审。2014年8月检察院把我方四人以故意伤害罪直诉到法院。请问我们冤不冤?法院怎样判这四人?我们还能告对方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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