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在一国企连续工作18年(1996.1
更新时间:2014-09-27 00:53:03
问题描述:
我是在一国企连续工作18年(1996.1-2013.11))的职工,去年底我因工伤离开单位。在这期间从2009年1月起我们被单位连哄带骗强行要求编入合作社,然后以劳务外包的形式让我们又回原单位干原来的工作。工作性质和强度与原来一样没变(注:所从事的工作是行政执法工作,有执法检查证,并参与了行政执法,有案件档案可作证)。但工资与单位职工天差地别。请问,我能否以《劳动合同法》第83条第2款的规定要求单位补偿2倍的工资?时效过了没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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