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未签劳动合同的赔偿
更新时间:2014-09-24 20:25:36
问题描述:
我公司一员工在公司的工作期为:2007年6月22日至2014年3月31日,因最早签的劳动合同在公司搬家时遗失,人事后来补签时合同起止日期为:2007年12月21日至2014年3月31日,现员工告公司赔偿未签劳动合同工资两倍。除了2007年劳动合同法没这项条款支持外(2008年执行的合同才有条款支持),根据事实情况还有什么有利于我单位的吗?劳动合同法好像有规定员工档案保存期为一年,跟这个挂得上钩吗?或者有什么别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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