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未到期解除劳动合同,不给经济补偿怎么办?
更新时间:2014-08-16 09:15:42
问题描述:
我是在广东签的劳务派遣合同,工作地在河北秦皇岛,签的是3年合同,现还有一年合同没到期,之前领导找我谈话,说我公司规定员工年龄在35以下,我现在是44岁,不太符合公司规定,(招工时 ,我是特批上岗的,我去年的业绩也很高,排第二名)希望我辞职,我同意了,但提出按劳动法规定,给予经济补偿,单位不同意给。我说劳动法规定合同未到期就解除合同,用人单位必须给劳动者经济补偿。领导就说,那我们就不解除劳动合同,把你调到外地(我家是本地的),我不同意去,他们说如果不去,3天后不到岗,视同旷工,单位可以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今天单位让我签调岗手续,我不签,单位说,我签不签都没关系,他们这样做就是逼让我自动辞职,这样就可以不用补偿了)。请问单位这样做违背劳动法吗?我如果想劳动仲裁,是在秦皇岛申请还是在广州申请?还用经济补偿怎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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