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样的行为算不算“寻衅滋事罪”?
更新时间:2014-07-08 11:17:39
问题描述:
2006年,我与杨苗某夫妇债务纠纷一案,经偃师法院和洛阳中院审理作出判决:二债务人应向我支付款项共计14万余元。在执行过程中,二债务人与案外人杨现某串通,以被法院查封的属二债务人所有的厂房已转让给杨现某为由,由杨现某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妄图转移财产,规避执行。2008年被法院作出裁定予以驳回。2010年,偃师法院通过评估拍卖,最后将该厂房执行给我抵偿债务,同时,法院又向相关单位下达了《协助执行通知书》及《司法建议书》,要求相关单位即时给我办理该厂房所占土地的使用手续,执行案子结案。
2013年1月16号,我发现该厂房大门暗锁被换掉,遂拨打“110”报警,派出所出警后经调查该厂房大门暗锁被杨现某换掉后将厂房大门撬开,强行将该厂房据为己有,并在里面进行生产。派出所以该厂房所占土地为杨现某所有为由向我作出《不立案调查处理通知书》。为此,我又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依法确认杨现某的土地手续无效。2013年11月一审法院作出判决,支持了我的诉讼请求,杨现某不服,上诉至洛阳中级人民法院。2014年5月,洛阳中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随后,我又与相关单位办理了该厂房所占土地的使用手续。但杨现某仍然强行霸占着我的厂房直到如今。
我认为:杨现某插手他人的经济纠纷,并无中生有、借故生非,强行占有我的价值28 万余元的财产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93条的规定及《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相关法律规定,应有公安机关依法立案追究杨现某的刑事责任。而公安局直到现在仍没采取任何措施。请问:杨现某的行为算不算犯罪?如何追究他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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