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育保险报销部分生育费用的问题
更新时间:2014-07-03 18:21:51
问题描述:
我老婆是正式的幼儿教师,原单位在宜宾,后于去年7约通过招考,考到了成都市龙泉驿区的一所幼儿园任教,是正式在编老师。 从她参加工作起,社保一直交起走的,没有断过。
她于2013年7与到成都市龙泉驿区幼儿园工作,于2014年3月将户口迁至成都市龙泉驿区(独立居民户口),今年4月份生育一女。
在报销相应的生育费用时;成都市的政策是在本地社保未缴满一年,无法报销相应的生育费用;而原单位所在地(宜宾市江安县)以此人已经不再原单位工作,并且户口已迁出为由,无法进行报销。
以上情况,该如何争取自身的合法权益。
我个人的理解是,社保没断过,在生育费用报销一事上应该享受合法的权益,不管是成都市龙泉驿区也好,还是原单位所在地宜宾市江安县也好,总应该有渠道或相关的政策去把这种情况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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