宅基地纠纷问题
更新时间:2014-06-27 08:47:04
问题描述:
律师你好,咨询如下:
兄弟甲乙等4人70年代末分家。因村里修路占了甲的宅基地一部分,所以村里又补偿甲一块宅基地给甲,这样甲就有两块宅基地。乙知到后,因家居外地,当初分家没有分到宅基地,乙向父母哭闹讨要,父母年迈禁不住乙的折腾,要甲让给乙一块,最后甲看在父母的面子上,很不情愿的同意将补偿那一块的宅基地二分之一给了乙,并签订了协议书。但土地证(甲乙共用的宅基地只有一个土地证)始终是甲方的姓名。2000年左右,城中村改造时,宅基地可兑换房屋,甲将协议中的二分之一兑换的房屋给了乙。
问题:现甲乙双方因宅基地问题关系一直不好,父母已故近30年。甲现在除了已给其兑换的房屋外,以后城中村改造中再因宅基地发生的补偿、置换房产等不再给乙了(现土地证仍是甲的)。但不知可否有法律依据。如果乙要告甲,甲应如何应对,法院判决甲的胜诉可能有多少?
警请指教。
附:
共用宅基地协议书
协议人:甲,乙二人系兄弟关系
甲乙二人为宅基地发生纠纷,经调节委员会调解,兄弟二人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父母留给甲宅基地一块,经兄弟双方协商,甲同意将此宅基地归兄弟二人共同使用。
二、乙在共有宅基地上建房后或兑换楼房后,只许本人使用或子女继承,不得转让、赠送、出卖给他人。
三、宅基地划分一中线为准,甲占西,乙占东。
四、以上条款双方共同遵守,如有违者,双方当事人有权干涉。
五,本协议生效后,过去兄弟之间所立契约一律作废。空口无凭,立字为证,签字生效。
当事人:甲签字,乙签字。
中证人:丙等六人签字。
XXX村调解委员会(章)
1994年4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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