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房产赠与合同纠纷案件
更新时间:2014-06-17 15:46:41
问题描述:
2014年5月,现居住在厦门市湖里区的李先生接到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的传票,案由是赠与合同纠纷;起诉状原告是李女儿(李先生的女儿),被告是李先生,魏女士;诉讼请求是:一、确认三方于2012年3月23日签订的《房屋赠与合同》合法有效;二、判令二被告立即配合原告办理在厦门市湖里区(目前李先生居住)的房屋产权转移登记手续;三、由二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同时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为:1、《商品房买卖合同》,2、《房屋赠与合同》,证明的对象:原告接受二被告赠与的事实,3、《民事调解书》证明的对象:系争议房屋赠与的事实以民事调解书的形式予以确认。这里我需要说明的情况是:李先生跟魏女士于2012年3月23日通过四川省仁寿县人民法院调解协议离婚,《民事调解书》中双方达成的协议如下:一、原告李先生提出离婚,被告魏女士同意离婚。二、原告李先生负责婚生女李女儿的学杂费和生活费至其独立生活为止。三、夫妻共同房产坐落于仁寿县的一套归魏女士所有,坐落于厦门市湖里区的一套房屋(按揭购买),原、被告双方自愿赠与婚生女李女儿所有,原告李先生享有居住权和使用权。四、这套房屋尚欠的按揭款由原告李先生负责偿还。还要说明的一件事情是:本案李女儿提供也就是诉讼请求的第一条:确认三方于2012年3月23日签订的《房屋赠与合同》合法有效;此《房屋赠与合同》是原告伪造的,合同上李先生的签名也不是李先生签署的,也没委托别人代为签署。本案该怎么来应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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