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合同中的人身属性是否受限?
更新时间:2014-05-15 07:18:58
问题描述:
和某文化机构(甲方)签署了《委托创作协议》。协议中规定,本人(乙方)受该机构委托,创作剧本《南山泉》,该作品各个文字版本的著作权、改编、汇编、衍生权在全球范围内完全转让给甲方。并约定,和该剧本相关的一切收益双方分成,在任何由该剧本以及剧本的衍生作品产生的收益全部支付给乙方之前,合约对双方的约束一直有效。
在乙方完成《南山泉》的创作并得到甲方认可期间,乙方不得再为第三方创作任何形式的作品。
合约中还指出,在乙方完成创作后三年内,乙方任何新创作的作品,乙方如果转让该新作品的任何权益,必须优先转让给甲方,并为甲方积极提供便利,除非甲方书面声明放弃该优先权,否则乙方不得和第三方达成任何新作品的权益转让协议,也不得自行行使新作品的出版权。
并且,如果合约作品《南山区》使乙方从甲方处获得的收益超过50万,那么甲方对上述优先权的享有期限,以甲方完全支付完所有乙方应得收益之日起之后的10年。
同时约定:本协议乃为甲、乙双方及其各自之合法继任者之权利及利而制定,并对甲、乙双方及其各自之合法继任者具有同等约束力;基于人身特殊性不能继承的权利除外。
我想咨询的是:
1这个合约一旦签订,甲方是否等于有权终身剥夺我的自由创作权力?
2这个合约一旦签订,我的家属是否受此合约限制?他们独立创作的作品著作权是否也已经为甲方所有?
3这个合约一旦签订,如果我违约,家属是否会承担连带责任?在合约有效期内,家属独立创作的作品是否应该属于甲方?
4这个合约是否是无效合约?假如签订后我(乙方)违约,是否应该赔偿甲方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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