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公司法分析这个案例
更新时间:2014-04-07 18:15:51
问题描述:
李某是多功能颈椎治疗仪的发明人,拟独自设立一个有限责任公司,从事该治疗仪的生产经营。但是 李某由于多年来从事该治疗仪的研究设计,积蓄全部花光,缺少资金。于是,他找到同学A帮忙解决一时之难,让A拿出3万元作为短期出资,与A约定:以李某独资的名义设立一个有限责任公司即一人公司,李某对公司全权负责,A的出资按照30%分享利润,直至A的资金全部返还换。我想问他们两个人的约定是否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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