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不按证据裁决,该如何办
更新时间:2014-03-25 20:02:45
问题描述:
2010年11月建设方和施工方签订了一个改建工程的施工合同,2010年12月工程开工,由于建设方前期施工手续不符合要求,被有关行政部门责令停工,工程未结束,建设方单方解除合同提请仲裁,第一次仲裁合同被认定无效,对已完工程进行司法鉴定,2012年3月裁定结果建设方应支付施工方工程折价补偿款一百多万元,建设方拒不执行,至今分文未付。2013年3月提交第二次仲裁,理由是施工方未交施工资料,事实是2010年9月25日建设方现场代表签署过一份收到施工资料签收单,仲裁时对签收单进行司法鉴定无异议,但裁定时(独任仲裁)不以签收单这一书面证据裁决,而是用常理推断;以签收单是孤证和双方参加过行政部门组织的付款和提交资料协调会等为由认定施工资料未交,最后裁定要施工方提交资料。第一次仲裁时建设方仍违法违规另行安排施工队伍继续施工,目前工程基本完工。这也说明原施工方完工的项目质量合格,前提是施工现场质量合格,建设方收到了工程资料确认工程资料是齐全的,否则建设方是不会盲目继续施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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