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购买了一套商品房,合同约定是在2013年12月31日交房,但开发商于2013年12月27日通知我
更新时间:2014-03-04 15:35:46
问题描述:
本人购买了一套商品房,合同约定是在2013年12月31日交房,但开发商于2013年12月27日通知我收房,后我于12月29日收房拿到了钥匙。到了2014年3月3日,询问房产公司办理房产证的事,被告之因一些原因,尚不能办理房产证。购房合同上约定“出卖人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后90日内,将办理权属登记需由出卖人提供的资料报产权登记机关备案,如因出卖人的责任,买受人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取得房地产权属证书的,出卖人按已付房价款的1%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请问上文中“商品房交付使用”是指2013年12月31日还是2013年12月29日。到3月3日已过了90天,我能否以此要求房产公司进行赔偿?
承诺:保障您的权益,解决您的疑惑,我们的律师为您提供专业服务,5分钟内响应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