希望拿回宅基地使用权
更新时间:2014-03-03 16:03:29
问题描述:
1997年,本人承包一组1.08亩的土地用于养殖,期限为一九九七年十一月十日至二0 0二年十一月十日;合计款3880.00元。约定任何一方不得擅自终止、解除合同。二000年,0八厂内职工张某与村委会申请,想在我承包地的路边盖两间房子(占用3分地的面积)做生意,为配合村委会工作,我们暂时允许,但并未放弃对此地的使用权。二00一年,本人向余岗一组申请入户,并缴纳入户费共计22000.00元(贰万贰仟圆整)于二00一年9月10日登记签发户口本。村委会经手人明确表示,承包地即为我家的宅基地。后由于0八厂搬迁,张某将此两间房卖与第三人张xx,由于邻里关系和谐,我们也没有主张对此地的使用权。二00七年9月28日本人向村委会申请建房,并在与土地管理所的申请中标明四至(含最初张某盖的两间房的面积3分地在内),村里评审小组三人签字确认,居委会审批签字批准并盖章。二00七年,村民(曾是一组队长)谢某又从张xx处买得这两间房,并声称这3分地是其宅基地,还欲强占我宅基地内以前建猪舍的60多个平方。本人不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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