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到“新工伤保险条例2013”第三章工伤认定“新工伤保险条例2013”是去年才公布的,还可以向**铁路局重新提出申请将当年被严重伤害事件作工伤处理?
更新时间:2014-01-22 16:57:05
问题描述:
名位法律专家大家好! 我是**铁路局退休列车乘务员(女),现年60岁。1983年7月25日上午,我在上班途中,越过一铁路股道时被挤压在两节车厢的连接挂钩处,当场昏迷不醒,后被送**铁路医院抢救, 诊断为脾脏破裂, 右肩胛骨骨折,左胸6-9四根肋骨严重错位骨折等。当年,该股道是铁路员工及来往人员出行需跨越的股道。该股道平时经常停有列车,列车中间的某处一般会留有一个宽约1米的间隙,当列车需挂靠牵引拖走时,会有铁路工作人员在该间隙处指挥操作,阻止行人通行。然而那天本人未见有铁路工作人员在现场指挥操作,双方来往行人正频繁地在间隙处交替通行。正当我穿过间隙的瞬间,在无任何工作人员现场提醒及警告情况下,列车进行挂靠作业,车厢突然被推动,将我挤压在二节车箱挂钩处造成严重损伤。受害方家属提出要追究事故责任及责任方,然而,有关领导却竭力阻止我们向上级部门反应,对事故及事故责任人最终也未进行任何追究和处理;当受害方家属提出要求将此次严重伤害事故作工伤处理、予以赔偿及营养补助等要求时,有关领导态度冷漠,说伤害事故时还不是上班时刻,不能算工伤,赔偿没有。最后“照顾性地”仅将我住院抢救、治疗、休息共计三个月的时间作为病假处理,给了几百元营养补助费。 不到一百天,有关人员告知若继续休息将影响调级,故在严重伤害后不到一百天就忍着身体的伤痛上班了。 在长达30年的时间里,我和我的家人都为本人严重伤害一事长期未能得到公平处理感到不平和郁闷。 最近,看到“新工伤保险条例2013”第三章 工伤认定 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第(六)条: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按此规定,我当年的被伤害情况完全应该被认定为工伤。 如今本人被严重伤害已经过去30年。“新工伤保险条例2013”是去年才公布的,请问各位法律专家: ① 我是否还可以向**铁路局重新提出申请将当年被严重伤害事件作工伤处理? ②如今我身上的伤势依然严重,由于当年医院并未对严重错位骨折处进行正位处理,至今左胸6-9四根肋骨骨折处明显严重凹凸不平,睡觉左侧身压着时还有较大的疼痛,右肩胛骨常有酸痛。 请问:能否就当年我的人身被严重伤害一事向**铁路局重新提出赔偿? 衷心感谢各位法律专家!再次表示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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