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房子是2012年8月签订的合同,当时合同上写明了合同签订30天内收房,我没有注意看,就不知道收房
更新时间:2014-01-04 20:11:36
问题描述:
我的房子是2012年8月签订的合同,当时合同上写明了合同签订30天内收房,我没有注意看,就不知道收房这回事,后来房地厂房说还给我寄过收房通知书,是邮寄到我身份证上的地址,但是我从来没有住过那,所以没有收到,我合同上明明写了我的居住地址的,所以我觉得他们有责任承担这后果,因为信件我没有签收到。还有一个问题是我是用的公积金贷款,是2013年2月份才办下来的,我没有理由2012年9月份就去收房,2013年4月他们打电话让我去收房,当时我去看了,有漏水现象所以没有收房,5月又通知了我收房,现在他们让我交2013年1月到现在2014年1月的物业管理费,有道理吗?我想问我的物业管理费应该什么时候交起,我未入住未装修,交物业管理费应该交全费的百分之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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