还是被辞退。也未给与我相应的经济补偿。我想了解如果申请仲裁会得到那些补偿,这些补偿的法律依据分别是劳动法第几条?
更新时间:2013-11-28 11:13:06
问题描述:
我于2013年6月17日入职,试用期2个月,试用期1800,转正后2000。在入职之时,人人力资源部未与申请人签订合同,直至2013年9月16日人力资源部才与我签订正式的劳动合同。
2013年11月23日,人人力资源部经理找到我谈话,说我不符合公司用人理念和用人要求,要求我选择是去市场上做渠道开发业务还是被辞退。2013年11月25日,我向被申请人人力资源部经理阐明了我不去从事渠道开发业务的理由,人力资源部经理要求申请人立刻办理离职,解除了公司与我的劳动关系。在2013年11月23日之前我未收到任何关于不能胜任岗位以及要解除劳动关系的通知。
2013年6月17日至2013年11月25日期间,公司未给我缴纳社保,也未给与我相应的经济补偿。
我想了解如果申请仲裁会得到那些补偿,这些补偿的法律依据分别是劳动法第几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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