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对公....有理说得清吗?
更新时间:2005-07-26 16:15:00
问题描述:
[size=2]我名下有套由父亲处继承而来的房改房.(房产证\土地证已更换成我的名字).今年,原单位拟要在原处推倒重建,集资建房.由于单位坚持认为我不是他单位职工,不准我参加单位集资,经反复协商,我们双方于3月9日签定协议,由单位收购回房子,我自己另行安置.3月22日,我按协议交出房产证土地证,单位向我支付第一笔房款,4月25日,我按协议搬空了房子,按照约定,单位应在3日后给付我第二笔房款.当时,单位说还有些拆迁的手续未办,按我们协议上说的,我有义务配合他们办完.于是,双方约定,在4月28日到房产交易所填办相关手续.4月28日,到了交易所的六楼一办公室,他们要我在一写着我"自愿参加单位集资"的表上签名,(这张表是"退房"手续,意思好像是要把房退回单位,他们才能重新集资建房).我觉得这与我们约定的情况不符,拒绝签字....双方争执,我没有签,他们以此为由拒绝给付剩下的第二笔房款.
到了7月11日,我从房产局得知,我的房子其实已经在4月22日办完了相关手续,退回到单位.等于是说,我的房子不再是我的了...经查,在那张"退房"表上,已经有人在2004年12月28日就替我签了字.(未盖手印),房改办是2005年4月12日审批的,房产局是4月22日审批同意的.....
现在,我去找单位要剩下的钱,他们不给......一定要我办完手续先.我问他们,所有的手续,他们已经背着我办完了.还要我办什么手续?他们说,要我写个委托书,委托他们去办理相关的拆迁手续的意思.
我不清楚,自己是不是应该写委托书.应该通过什么方法,保证自己的权利和利益不受损害.我应该怎么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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