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
更新时间:2013-08-11 13:07:16
问题描述:
公司登记的时候除了按《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登记外,是否还应该符合《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十四条的规定,即“(七)有符合规定数额并与经营范围相适应的注册资金,其中生产性公司的注册资金不得少于30万元(人民币,下同),以批发业务为主的商业性公司的注册资金不得少于50万元,以零售业务为主的商业性公司的注册资金不得少于30万元,咨询服务性公司的注册资金不得少于10万元,其他企业法人的注册资金不得少于3万元,国家对企业注册资金数额有专项规定的按规定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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