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责任公司这样的章程合法吗?
更新时间:2005-07-01 18:49:01
问题描述:
股份转让与收购可采用下列:第十一条:在股东自愿且经过半数以上表决权股东同意的情况下,股东可以转让股份,转让价格由转让方和受让方协商确定。第十二条:自然人股东本人申请并经同意调离本企业,初为自愿放弃股权。须将其所持股份全额转让。转让价格按以下方式计算:一、企业所有者权益高于股本时:1、股东持股3年以内的,按股本价格转让股份; 2、般东持般4—6年的,股权转让价格=出资额+(净资产X出资比例一出资额)X40%:3、股东持股7-10年的,股权转让价格=出资额+(净资产x出资比例-出资额)x60%;4、股东持般10-15年的,股权转让价格x出资额+(净资产x出资比例-出资额)X80%;5、股东持股15年以上或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般权转让价格=出资额+(净资产x出资比例—出资额)X100%;企业所有者权益低于股本时: 股权转让价格—净资产X出资比例。第十三条:固工作需要,由总公司安排调动工作的股东,仍须全额转让其所持原企业股份,转让价格视不同情况分别核定:
一、继续在总公司内部企业工作。股权转让价格x出资额卟(净资产x出资比例一出资额)x 100%;二、经总公司同意调入上级企业,股权转让价格=出资额个<净资产X出资比例一出资额)80%;第十四条:股份转让价格涉及的每股净资产,以自然人股东调离本企业时上一月的、经审计的财务报表为准,不受本单位财务结算办法影响。第十五条:所属企业达到工商注册营业年限的,视企业是否存续确定股份转让办法:一、企业存续。按照本办法第十二条计算股份转让价格。二、企业终止经营。按企业清算力、法处置股东权益。第十六条 以下股份转让行为,须经总公司批复或股东会同意方为有效:—、其他自然人股东将所持股份转让给所属企业法定代表人、经理;二、公司法定代表人、经理、副经理转让所持股份;三、股东将所持般份转让给公司职工以外的其他自然人;四、其他需要总公司批复或股东会同意的转让行为。第十七条 企业内股东享有股份优先受让权。受让顺序依次为:总公司、本企业自然人股东、股东会同意的其他自然人,
前一顺序受让人放弃受让权后,由后一顺序受让人受让。
任何自然人股东转让股份均须事先书面通知全体般东,明确转让条件,征求是否行使优先受让权。
未经过上述程序的转让行为无效。
第十八条 自然八股东有下列行为之一,经股东大会审查认定,不论其在本企业工作年限长短,必须全额无收益转让所持股份。
一、自营或为他人经营其所在企业的同业企业;
二、擅自离开本企业;
三、在其他同业企业兼职;
四,泄露所在企业商业、技术秘密;
五、违反所在企业内部制度,被所在企业开除;
六、有其他严重损害所在企业利益的行为。
其产,企业所有者权益高于股本,按原始般本转让:企业所有者权益低于股本时,按帐面价值转让。
第十九条 所属企业自然人股东均须与本企,业董事会签订《股份转让授权委托书》,并承诺以下事项:
一、承诺遵守本办法;
二、承诺在出现本办法第个二条、第十八条情形时,可由本企业董事令全权代表自然人股东、依据本办法办理自然人股东的肢份转让。
三,承诺不因其他因素,对本办法提出质疑或采取.其他任何行动防碍股份转让。
第二十条 股份收购的两种方式:
—、经股东会同意的内部股东自愿协商转让、以及出观本办法第十—条情形时,由转让和受让双方签订股权转让协议,自行收付购般款,并向股东会提交双方协议,明确股份及权益划转时限;
二、出现本办法第十八条情形时,由受让方依据本办法规定的股份转让价格收购,并依据《股份转让授权委托书>>签订股权转让协议。
第三节 奖励股配置
第二十一条 中咨总公司所属企业可在预留股份中设立奖励股;
第二个二条 奖励般配置对象是:对所属企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本企业管理者或职工。
第二十三条 奖励股配置权限在企业股东会或股东会授权的企业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四条 奖励股配置原则是:
一、不高于企业预留股份总额的20%;
二、弹性配置,每年调整一次奖励股配受人。
第二十五条 奖励殷配受人不具有奖励股份的处置权,其权益分以下情况确定;
一、奖励般配受人不实际出资的,只享有配股次年的部分分红权、分红金额;应分股利总额一代持股东胜利。
二、奖励股配受人实际出资的,享有奖励股的全部股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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