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民与精神损害赔偿
更新时间:2013-06-17 09:41:58
问题描述:
问题如下,请法律人诚意解答!谢谢!
1、故意杀人案件(公诉案件),在刑事诉讼过程中,被害人提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是不可能主张精神损害赔偿的;刑事判决生效后,被害人也不能单独提起民诉要求精神损害赔偿。问题是,被害人在刑事诉讼过程中,能否不提起附民,而直接提起另一民事诉讼,要求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如果可以,就由被害人承担举证责任?如何举证呢(案卷都在检察院)?如果不可以,是不是说凡是公诉案件,只能提起附民,精神损害赔偿是无法主张的?
2、重婚案件(自诉案件),被害人一方面向公安机关报案(或者提起刑事自诉),一方面提起离婚诉讼(根据婚姻法以重婚要求损害赔偿)。法院可以同时受理刑事自诉和民诉吗?民诉的地位是独立的,还是从属于刑事自诉,成为自诉的附民呢?如果是独立的,是否中止审理,待自诉案件审理完毕再继续审理?.................如果提起的民诉中有精神损害赔偿,那法院如何处理呢,受理还是不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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