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经第三合伙人同意,可以以原店名开分店吗?
更新时间:2013-04-28 09:52:53
问题描述:
甲、乙、丙三人合伙开一店:仁爱大药房,共同出资,各占三份之一,由甲、乙管理,丙只出资。甲为合伙负责人。原协议规定:开拓市场,扩大经营,规模,需拿本店共同财产做抵压贷款的,需全体合伙人共同商议和站定通过。
现甲、乙两合伙人,不经第三合伙人同意,各出资50%,在另外地点开店,命名为:仁爱大药房中山路分店。他们这样可以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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