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产假工资的发放问题咨询律师
更新时间:2013-03-24 16:37:01
问题描述:
律师您好:现在有个问题想请教一下,希望得到你们的帮助。本人2012年7月底生的孩子,按国家规定休产假四个月(晚婚晚育),产假期间单位没有发一分钱,我们在医院用的费用共计3600元(剖腹产),单位在成都买的生育保险,社保局给核定报销9600元左右。钱已经在12月初打入了公司的账户。可是公司在核算我的产假工资时,说买了保险就没有工资,只给我报销9500元。产假工资说没有。我们不服,查了相关的规定上说保险只是用作律贴来补贴工资的,不足应该由单位发放,发放按照原有的基本工资,奖金、福利不变。本人在公司工作十年,九年都是从事区域管理的中层管理岗位,每月工资差不多4500-5000左右。我们依四川人口生育相关规定向单位提出异议,四个月产假,单位应该发放工资最少4500*4=18000元,再加上3000元的剖腹医疗费。(这样算没错吧),可是现在有这样一个情况,我在怀孕的初期(怀孕两个月左右,2011年12月)当时有流产迹象,向单位请了一周的假,事后上班时,单位说现在岗位富足,建议我开病假单休长假,休病假期间最低工资(1千元多一点)的80%来发放。考虑到孩子,就答应了。于是从2011年12月,一直到2012年7月底,休病假大概8个多月时间。单位以此说成都产假工资是生产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要发也要以1000元的最低来发,请问这合不合理?希望律师能告诉我如何做才能维护我的利益。谢谢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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