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资拖欠,注明辞职的原因是因为公司不签劳动合同、我想申请劳动仲裁,问:我保留的辞职报告复印件能否作为证据?
更新时间:2013-02-23 21:57:20
问题描述:
我上次提过这个问题,但注册名忘了,看不到回复,现重新提问:
我于6月初到单位,口头约定工资后工作半年,单位一直未签订合同,工资拖欠,而且只发60%,半年后(12月初)我提出辞职,先给公司直接领导发了电子邮件辞职信,第二天又提出书面报告,报告上有到职日期和辞职日期,注明辞职的原因是因为公司不签劳动合同、工资只发60%,自己接受不了。当天公司财务经理(当时代管人事)签字同意,交接工作后(12月中旬)直接领导签字同意,我把辞职报告复印后原件交予公司,结算工资时会计说资金紧张(当时60%的工资也拖欠2个月),工资只能在其他员工发工资时一起发(也是发60%),但承诺春节前一定结清。但春节前公司只把12月份前60%的工资结清,借口资金紧张只发给我2000元的过节费,我询问其他在职员工发现其他在职员工工资已经补齐。我想申请劳动仲裁,问:我保留的辞职报告复印件能否作为证据?上级领导的签字日期能否作为我最终离职时间?工作第二个月工资的结算方式是把公司钱汇到我的银行卡上,我能否根据银行卡的交易记录和辞职报告上注明的每月只发60%确定当时口头约定的工资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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