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的路,我还要走多久?
更新时间:2013-02-07 17:46:49
问题描述:
找不到男方地址,法院不给立案诉讼请求:
1、判决原告与被告离婚。
2、判决房产归原告所有(集资房款是原告支付,有借据和离婚协议书为证)。
我与被告1984年底经人介绍相识相恋,85年10月结婚,86年婚生儿涂聪出生。1993年夫妻双双下岗,生活十分困难,1998年因夫妻双双下岗厂部照顾,被告上岗就业到深圳农产品批发中心工作。1999年厂里集资建房,因感觉是最后一次集资建房机会,无可奈何借钱集资(有借据为证)。可被告不思改变家庭生活困难的局面,再次出轨搞起了婚外情,导致我们的感情彻底破裂(有保证书为凭),2004年立下离婚协议书,各奔东西。
只因被告2004年还在深圳农产品批发中心工作,我的要求是:右手拿到离婚证,左手返还工资卡。2007年我们去过民政局,因结婚证书有问题没有办成离婚。因此被告又向我要了人民币3000元(有借条为证),可是到了2009年被告就不知去向(有单位证明为证)。
为此,原告特依法提起诉讼,请求你院依法裁决。
此致
人民法院
起诉人:***
2013年元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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