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部予办离职
更新时间:2013-01-01 10:02:18
问题描述:
本人在东莞一家连锁书店的惠州分公司书店上班,店长于11月16号签名同意本人辞职申请后将辞职书快递至总公司,一星期后公司回复“补编后办理离职”,至今(12月30日)未有进展,上班已超过法定30天离职期限。 背景: 1、劳动合同是跟总公司签的,并且本人没有留存,都在公司。 2、公司压了我1500元的所谓风险金。 3、交辞工书的时候未留凭证。 4、据说公司在东莞有一定势力。 问题: 1、超过辞职30天后的工作日工资能否得到法律保护?其余正常的工资风险金有否保障? 2、如果申请仲裁是在东莞还是惠州?惠州是注册了分公司的,有营业执照。 3、有什么方法可以为已交辞职申请做证明?录音可以吗?有什么其他方式可以在仲裁诉讼中增加有利的证据? 4、综合目前状况,最合理的下一步行动是什么?我不想再拖下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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