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财产分割
更新时间:2012-12-21 09:52:44
问题描述:
你好:《婚姻法》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九条规定: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为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从以上规定可以知道,一方婚前的财产,包括房产,即便不做公证,也不因婚姻关系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而仍然属于一方个人所有,在离婚时不作为共同财产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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