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无固定期劳动合同的解除
更新时间:2012-12-18 10:49:26
问题描述:
律师您好,我是一家日资企业的员工,在该公司已经工作17年零7个月,签订了无固定期劳动合同,合同中约定了岗位为经营管理岗位。现在由于公司高层的更换,以公司内部调整为由,撤销了我原来所在部门并解除了我经理的职务,后又向我提出三个条件:一。调换工作到基层做清扫,工资按照清扫员工的平均待遇。二。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只支付认定的18个月的经济补偿金)三。上述两个条件不答应的话,转为待岗(只支付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另外该公司自社会保险实施起1995年至1997年未给我及公司全体员工上相关劳动保险,并且至2012年5月前未按我的工资水平全额上足相关的劳动保险金额。此事项该公司也有相关书面文件承认。并且,自2011年起至今,该公司要求我与其他公司中层干部(部门经理)每月轮流值夜班,时间是从当日的下午5点30分至次日的早8点30分。没有给过加班费或倒休。只有每次50元的夜班费(加班时间均是在我与其劳动合同约定的每周40小时5个工作日之外,我曾口头对该公司人事部经理提出支付加班费,对方以我是公司高管并且夜班可以休息为由不予支付)。先就以上情况可否请教您我对该公司做如下要求:
1.要求该公司支付我36个月的经济赔偿金。2.要求该公司全额补缴过去未给我上及全额上齐的相关社会保险。3.补发我的加班费。另外,如果是因为第二及第三个原因我提请劳动仲裁解除劳动合同的话,是否也可以要求该公司支付劳动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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