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投资基金法
更新时间:2012-12-10 12:35:39
问题描述:
某基金管理公司共管理有5支基金(A1,A2,┄,A5),该5支基金托管于B银行。去年基金管理公司以购置设备为由向B银行借款6000万元,期限半年。借款到账以后,该基金管理公司一主要负责人将该6000千万元贷款连同尚未分配给基金持有人的1亿元基金赢利,以及公司4000千万元资产卷往国外。B银行在获知此事之后,为了减少自己的损失,从该公司托管于自己的5支基金中扣划了6000万元用于归还贷款。该基金管理公司为了弥补自己的损失,做出如下决定:第一,以基金亏损为名,取消给基金持有人的分红;第二,向C银行借款8000万元购买A3、A4基金,再以A1、A2基金的亏损支持A3、A4基金的赢利。问:在此案中,有哪些违法问题?
承诺:保障您的权益,解决您的疑惑,我们的律师为您提供专业服务,5分钟内响应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