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怎么赔偿?
更新时间:2012-12-02 13:13:47
问题描述:
2012年7月24日,李**驾驶鄂AK7116大货车经过潜江路段时撞坏了一辆三轮车。他下车查看情况时被伍万传驾驶的小型客车撞伤。事故责任为同等责任,伍万传驾驶的车辆在平安财保潜江支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强险和第三责任险,不计免赔率。经法院判决核定李**的损失如下(1)医疗费12181元;(2)误工费3027.37元;(3)护理费1116.47元;(4)伙食补偿费950元;(5)车辆损失及定损费2320元;(6)施救费1500元,停车费1800元,交通事故痕迹鉴定费1500元;(7)交通及住宿费1500元。共计损失25894.84元,由保险公司在为涉案车辆承保的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17643.84元(医疗费10000元,误工费3027.37元,护理费1116.47元,交通住宿费1500元,车辆损失2000元)交强险赔偿不足部分8251元,由伍万传承担百分之六十,计款4950.60元,其中由被告保险公司承担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赔偿4125.50元,(保险公司总计为21769.34元)伍万传赔偿825.10元。 现平安财保公司不服判决,认定本案属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属于侵权纠纷的一种,因侵权行为产生的鉴定费和停车费等间接损失应当由侵权人根据过错程度予以分摊,而财保公司并非直接侵权人,因此不承担鉴定费和诉讼费等间接损失。另外交通费应当不超过190元。现对其中的11916.92元提起上诉(其中停车费1800元,施救费1500元,事故痕迹鉴定费1500元。)【一审判决上诉人承担的21769.34-上诉人在交强险范围内应承担的8126.92元-商业险范围内应承担的1725.5=11916.92元】【李**为武汉市人,在潜江住院19天,因伍万传拒不承认撞人,所以经过车辆痕迹鉴定实为他所撞,鉴定费为1500元】请问李**应如何维权?保险公司上诉的理由是否充分且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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