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从事企业的老板即没有与我订立劳务合同也没有为我交纳社会保险。我该怎样维权?点击修改此咨询
更新时间:2012-11-28 17:48:10
问题描述:
经人介绍,自去年2月份我与爱人双双来沪,在一家家具生产企业打工至今,老板没有与我订立书面劳务合同,只是口头协议工资按日付酬,日工作9小时,没有其它福利待遇,(包刮社会保险)请问,根据此况,我是否可以按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和第八十二条要求老板给予赔偿?由于工资是现金结算,除老板拥有我的上班考勤卡;工资结算表和该企监控实况。我们自己只有如下证据:1我们仍在该企上班;2我们有该企制服;3我有以该企为收件地址的快递货单。请问,这些可作为我申请劳动仲裁的依据吗?诚求您作为我的法律代理,行吗? 期待您的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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