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了定金,签了认购书,后来不想买了,可以要求开发商退还定金吗
更新时间:2012-11-21 20:23:54
问题描述:
其他条款约定
1. 乙方对上述房产的现状已作充分了解,自愿签订本认购书,并支付立约定金人名比10000元。
2. 2甲、乙双方签订本人购书,作为乙方将来与甲方签订(商品买卖合同)及其(补充合同)的依据。
3. 乙方应于2012年10月13日至2012年10月25日之间与甲方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并按本认购书中的约定缴纳房款和提供完整有效的办理按揭所需资料并与银行签署按揭贷款合同。逾期视为乙方提出取消认购,甲方有权没收其预付的立约定金并收回上述房产另行出售且无需只会乙方,本认购书亦告解除。
4. 本认购书生效作为预订上述房产的记名凭证,(商品房买卖合同)生效后均按合同有关规定制定。双方并于购房的权利和义务以(商品房买卖合同)内容为准。
5. 本认购书生效后,双方不得已任何理由单反取消认购,否则如甲方提出取消认购,须双倍返还乙方已付定金,如乙方提出取消认购,已交定金全额作为违约金。
6. 甲、乙双方保证所列联系地址、电话须真实有效。如发生变更必须书面通知对方,否则,因无法准确送达文件的后果,由提供地址不准确方负责。甲方同事有权在(惠州日报)刊登与本认购书有关的通知,自登报之日起视为通知送达乙方。
7. 认购书在加盖甲方销售专用章后与甲方开据的立约定金收据一起使用时方位有效。甲、乙双方充分阅读并完全理解和同意本认购书的全部条款。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后,本认购书自动终止。
8. 本认购书一式四份,甲方三分,乙方一份。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本认购书涂改无效。
这个是认购书上的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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