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不要上诉中级人民法院能胜利吗
更新时间:2012-11-06 17:14:55
问题描述:
被告以投资设立公司缺少资金为由,2 0 1 1年2月向原告借款一百万元,出具了借条,口头言明使用3个月归还。但该款到期后被告分文未还,经多次向被告催讨,被告均借口不予归还,原告无奈,遂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归还欠款,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被告###辩称,向原告出具借条不假,但原告自己并未支付该借款,如要认定原告该款是通过案外人杨银琦支付给被告的,那么###妻子###和被告合伙的公司投入应相应减少1 0 0万元的投入,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系朋友。2 01 0年底至2 01 1年初,被告及妻子###与原告妹妹###、妹夫###在###工业园合伙投资设立###实业有限公司。由于被告缺少资
金,原告同意借款一百万元给被告,并由被告###于2 0儿年2月1日出具了一百万元借款的借条。而该借款则是自2 0 1 0年9月2日起至2 0 1 1年5月9日止陆续通过案外人原告妹夫###的帐户转给被告###的,被告亦称这些款项均用于合伙企业的工程基建上。借款到期后,原告多次要求被告归还欠款,被告则认为需三方(即原、被告及案外人###)进行算帐,否则担心其合伙人重复计算投资款,原告则认为,原、被告间借贷关系明确,被告与合伙人之间的帐务与原告无关,坚持要求被告还款而未果,遂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归还欠款,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被告亲笔书写的欠条一张,用以证明原、被告间借贷关系存在;有原告提供从###帐户转给被告资金的银行转帐凭据,用以证明借款已实际转入被告名下,上述凭证已实际超出原告的借款一百万元,但原告确认其中的一百万元属原告提供;有2 0 1 2年9月1 8日本院对案外人###调查询问的笔录证明借款确属原告通过其帐户转给被告,并声明不会将该借款重复计为其的合伙投资款;以及原告白己的谈话笔录及庭审中双方对事实的陈述予以证明。
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原、被告之间的借贷事实清楚,
债务关系明确,被告与案外人合伙帐目与原告无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向原告###借取的人民币借款1 0 0万元,在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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