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如是这种情况怎么认定
更新时间:2012-10-22 23:15:25
问题描述:
甲、乙、丙、丁四个股东共同出资设立一家责任有限公司。甲股东以自己一副面积2000平方米工业用的土地使用权作价300万出资,即每平方米作价1500元。而当时土地所有权的的市场价为每平方米800元。但是,当时其他股东为得到公司尽快注册的机会,未对甲股东提出异议。公司一年后因亏损被迫清算,债权人不能得到完全清偿,其律师在法庭主张公司的股东应该承担清偿责任,而公司的股东以承担有限责任为由拒绝承担清偿责任。
问题:1、甲股东的出资行为是否符合公司法的规定?
2、如果你是乙丙丁,你该怎么处理?
3、如果你是公司的债权人,你该怎么处理?
4、如果你是工商行政登记机关负责人,你该怎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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