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仲裁纠纷
更新时间:2012-10-22 11:44:13
问题描述:
你好,我和公司签订的合同是从2012年4月16号开始的三年合同,前半年为试用期。到10月15日(周一)结束。我在10月12日晚上下班后,收到公司人事部门的邮件和短信通知。说解除劳动合同。执行日是10月12日。。人事部门还去我父亲家,骗我父亲在通知上签字。。并且停止发放工资了。没有任何补偿金。而且我是一位孕妇,已经提交了医院证明给到公司人事部。
现在,我想通过仲裁维护自己的权益。想要回去公司上班,或者申请公司赔付孕产期工资以及缴纳社保。
下班后的短信和邮件,不具备法律效力的对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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