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未在规定的时间给我转正,薪资出现纠纷
更新时间:2012-10-18 16:44:04
问题描述:
本人于2012年6月20日入职公司,于2012年10月20日离职。在与公司财务结算工资时,其公司违反了劳动法相关条文,违反如下1、试用期为3个月,转正工资10000元/月,根据劳动法规定试用工资为转正工资的80%,应为8000元/月。而公司在结算本人试用期工资为5000元/月。2、本人截止9月20日已满试用期,在试用期期间**未对我的工作提出异议,所以本人同时在9月20日也提交了转正申请,副总经理及总经理也已同意并签字批复。按国家劳动法规定从9月21日至10月20日为转正工资。由于本人对企业经营没有信息,考虑到个人发展提出离职,在10月19日完成工作交接后,到财务去结算工资时,财务还是以试用期5000元/月结算我第四个月的工资,而理由是把相关审批人员对工作的懒散、不作为的无理由的不及时批复作为转正未走完审批流程当作借口。例一:长期恶意拖欠员工三个月工资。例二:在进行裁员时未补发一个月工资作为遣散补助。其种种恶劣行径已不是一个企业所能为的,且试无忌惮摆着一副理所当然的无理的苛扣、剥削员工。例三:9月期间唐老鸭要求我所在库房做虚假库存,以致能尽快骗取银行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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