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民政局签署离婚协议后,在同月又私下签署其它协议,私下签的协议有效吗?
更新时间:2012-10-18 10:40:56
问题描述:
我是在2011年6月27日在民政局签的离婚协议,协议其中有两条如下:1,小孩由我抚养,女方不承担任何费用。2,无住房分割,无财产分割。在同年7月18号,双方私下又签了2条,1,关于小孩的抚养费,由女方了张条子如下:标题是抚养费 内容是孩子今年4岁,均供了16岁,每年3500元。每年12月30日付款。并在女方自己的名字上按了手印。2,因为在婚期间我们的共有房产已经变卖,离婚后我未拿到我的拿一份,由女方写了张欠条内容如下今欠***房子钱***元 在*年*月*日还清 女方签名并按了手印 已经一年半了还款日期已经过了,叫女方还款也不还,抚养费也不给. 这两张条子在法院起诉中有效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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