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婚四年后离婚,男方要归还彩礼钱,合理吗?
更新时间:2012-10-04 07:29:32
问题描述:
我和我的前夫登记后买的房子。房子是男方付的首付,装修和家具也是男方花的钱。从2010年6月开始至今,男方就称其单位不发工资,家中一切开销由我一人的工资承担,包括贷款。因为买房子时两人都没有公积金,所以我们一直是商业贷款,还贷金额较大,我工资的三分之二都被交房贷了,剩下的三分之一还要供家里开销。
现在离婚了,男方说要搬走他的东西,甚至离婚协议中没有提到的也要拿走,我想咨询下,他这样做合理吗?我是否可以报警处理?男方现在要求我归还他家当时买的项链戒指,以及他父母当时给的彩礼钱。请问,这钱我应该给他吗?最后,我还想知道我们立的离婚协议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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